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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致无处安放的青春
时间:2020-08-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情介绍

  

  

  某中专学校的学生王伟楠,生活在四口之家,家里有爸爸、妈妈,和刚刚入读小学的弟弟。这个普通的家庭虽然经济条件一般,但是严父慈母,重视家庭教育,一直以来其乐融融。

  

  

  当一天晚上母亲接到学校的电话,得知王伟楠偷了同学们的手机,她万分震惊,不敢置信,甚至怀疑信息有误,直到匆匆赶到学校。

  原来王伟楠读中专后成为住宿生,又恰逢弟弟刚刚成为小学生,父母的关注重点转向了弟弟,而没有及时发现正处于青春期的王伟楠在心理上的变化。

  

  

  在学校,同学们都使用苹果、华为等名牌手机,而且有了相互攀比的行为,王伟楠心生羡慕,而自己的家庭条件又负担不起。

  

  

  

  在学校下半学期返校日当天,王伟楠离家却没有到校报到,而是入住旅馆,在凌晨时分又打车来到学校,在宿舍外等待寝室同学入睡后进入了宿舍,将宿舍内四人放在枕头附近的手机盗走。后将其中的三部手机变卖,得款4800元。

  

  

  侦查人员很快就确定王伟楠为嫌疑人,将其抓获。到案后,他面对父母、面对老师、面对同学,羞愧极了,17岁的大男孩低着头、红着眼,说自己后悔死了,从盗窃手机的那一天开始就没有一晚上睡过安心觉,连最初想给自己买一部苹果手机的想法都没了。

  

  

  王伟楠的父母没有及时关注处于青春期的儿子在心理上的变化,也万分懊悔,立刻积极赔偿了被盗的学生。

  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少年由于生理发育的加速,容易出现身心危机,在心理发展上表现出矛盾性的特点,会为在同伴集体中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而烦恼,也会为与父母关系出现裂痕和情感疏离而烦恼。

  

  

  王伟楠在学校为自己没有名牌手机烦恼时,父母刚好把关注重点转向了刚刚上小学的弟弟,为了维护精神独立的自尊,他没有向父母、老师主动倾诉,最终一时冲动,行错踏错。

  

  

  

  为了帮助王伟楠进一步认识盗窃行为的性质,对同学、自己、家庭、社会等造成的伤害,犯罪的原因和应该吸取的教训,促使其真正悔改又能走出此次犯罪行为的阴影,检察院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很欣慰,在考验期王伟楠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帮教、考察工作,最终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检察官说

  

  

  对于偷东西的王伟楠,检察官做了帮教工作,同时对他的父母进行了亲职教育,但是被盗手机的四名被害人中有三名也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我们能从专业的角度怎么进行救助呢?本案中的未成年被害人由于是在熟睡中被侵害了财产权,而且是在几个大男孩一起居住的宿舍,所以在心理、精神上的损害都很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都已自愈。事后经济损失也都得到赔偿,所以检察官在本案中对未成年被害人能做的救助非常少,但是并非所有的案件都是如此。

  (一)心理救助

  

  

  

  诸如“校园欺凌”、“性侵害”类的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多会产生心理问题。一方面,检察机关会主动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对被害人的询问提出意见,以“一站式”询问为原则,避免反复询问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并时刻关注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状况。 

  

  

  另一方面,2018年3月29日,《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秦皇岛市心理卫生协会、秦皇岛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维护中心关于在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工作中加强协作的意见》、《秦皇岛市涉案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工作规则(试行)》正式签发,检察机关将办案人员不专业的心理测评、心理疏导等工作及时转介给专业的社工力量,实现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救助。

  

  

  (二)司法救助

  

  

  为了切实做好司法过程中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院会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近亲属有权申请司法救助: 

    

  

  1.受到犯罪侵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2.因遭受犯罪侵害导致受伤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学业难以为继的; 

    

  

  3.赔偿责任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不能履行赔偿责任,或者虽履行部分赔偿责任,但不足以解决未成年被害人生活困难的; 

    

  

  4.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情形。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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