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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的女儿也享有继承权
时间:2014-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自己总认为儿子才是父母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出嫁的女儿没有继承权。面对人民法院判决由五姐妹继承父母的房产,黄历(化名)怎么也没想明白,他于2014年5月12日走进卢龙县人民检察院接访室,要求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对法院错误的民事判决给予监督,否则就到北京上访。接访人员通过耐心的接待疏导才化解了这次信访。

  原来,黄历的父母共生育五女一子,黄历有三个姐姐,两个妹妹。父亲于2007年身故后,其母生活不能自理,由五姐妹轮流照顾其饮食起居。2010年黄历的母亲亡故,随后他搬入其父母生前居住的房屋(登记在其父名下)。2013年黄历的五姐妹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父母生前所居住的房屋由五姐妹继承,黄历不享有继承权。房屋由大姐继承,再由大姐给付其余四姐妹每人两千元。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五姐妹依法享有继承权,由于黄历未尽赡养义务,不应继承父母遗产,遂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做出了判决。针对判决,黄历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但黄历认为: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凡是出嫁的女儿均不能继承父母的任何遗产。自己的姐妹均已出嫁多年,不应享有继承父母房产的权利,父母遗产应由其继承,法院的判决不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理应撤销。

  接访人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为他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明确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扶养能力的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的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通过耐心解答,黄历明白了法律的规定,对自己没有履行赡养义务感到后悔,表示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

  在此,检察官提醒:不论儿子还是女儿对父母都有赡养的义务。不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继承遗产时就可能会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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