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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检察官素能?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时间:2022-05-30  作者:  新闻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当前,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已经建立了一系列配套制度机制。比如,细化多类刑事案件的不批捕、不起诉标准,完善有利于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发布具有少捕慎诉慎押导向价值的指导性案例,等等。毋庸置疑,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机制作为支撑。不过,“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备的制度机制都要靠人去执行。就检察机关而言,如果落实政策和执行制度的检察官不具备依法能动履职的能力和担当,相关制度和机制就很难良性运转,更无法真正发挥应有功效。因此,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除强化配套制度机制建设外,还须重视检察官素能建设。就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而言,检察官素能建设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检察官应当具有较好的司法技艺。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办案技能是检察官在办案实践中依法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前提。在案件办理中,没有较好的政策把握、法律适用能力,就可能会出现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错误,从而直接或间接影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效果。有的检察官不能全面理解法律条文的内在真实含义,机械适用法律规范,甚至认为如果不按照条文字面理解作出批捕、起诉决定,就是不依法办案。例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核心要件。办案人员在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社会危险性”时,如果对此处的“社会危险性”内涵把握不准,认为应当以“抽象危险”作为判断标准,就可能会得出犯罪嫌疑人存在“社会危险性”的结论。

检察官应当具备较强的释法说理能力。高水平的释法说理可确保法律文书言之有据、言之有理,让社会公众信服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检察官释法说理能力直接决定了法律文书的说服力。实践中,有的检察官欠缺文书说理能力,即使依照朴素正义观进行判断,内心确信对某个案件可以作出不批捕或不起诉决定,但不知道如何说理。有的检察官可能担心无法说服被害人和社会公众,于是不敢或不愿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以致影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效落实。

检察官应当树立强烈的担当精神。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时,即使不批捕、不起诉标准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等相关规定比较全面、规范,如果检察官缺乏担当精神,也可能会在思想上顾虑重重、行动上消极应付。例如,在一些原本可以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有的检察官已经进行了较为精准的法律判断,但面对被害人要求和社会舆论压力,因担心社会影响而不敢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应当培养高尚的职业良知。具有高尚的职业良知,意味着检察官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时,不能为他人的干预、朋友的说情和“糖衣炮弹”的诱惑所动。例如,对于依法应当作出批捕、起诉决定的严重犯罪案件,面对他人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名插手干预案件办理时,检察官应当坚持正确的专业判断,坚守作为法律守护人应有的忠诚。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有效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官应当拥有浓郁的悲悯情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官需要学会换位思考,感同身受地从人性角度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利境遇及其痛苦感。检察官在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时,需要以“他心”换“我心”,运用专业知识和检察智慧,在依法追诉犯罪和传递司法温暖之间不断寻求平衡,努力实现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检察官如若没有悲天悯人的情怀,不从人性角度设身处地考虑案情,就难免会影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效果。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检察官素能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发挥重要作用,绝不意味着相关制度机制建设不重要。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制度机制建设与检察官素能提升两者都要重视。忽视其中任何一方面,制度机制建设与素能提升就不能形成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就会严重影响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效果。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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